救护车“过路费之争”亟须规范

2016-12-2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三版:声 音 浏览:8900 次 

□乔志峰

    近日,四川一辆救护车接伤者回医院,在路过收费站时,司机和收费员却为了12元过路费发生了分歧。司机下车理论,使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在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对此,相关医院负责人回应,救护车司机停车理论确实不妥,已经对当事司机进行批评教育,但同时也呼吁应该对救护车统一实施免费通行政策,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
    救护车“过路费之争”时有发生,病人无疑是其中的无辜受害方。如果病人真的因为司机和收费员的争执而耽误了诊治,从而出现严重后果,谁能负得起这个责任呢?恐怕谁都不愿意看到某些人为因素导致的意外。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在2004年之前,救护车在很多地方是不收过路费的,而2004年《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的只有6类车辆,其中并不包括救护车。有的收费站对载有危重病人的救护车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但情况是否危急缺乏详细的标准,只有一些很模糊的原则,只能靠收费员人为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不确定性也就相应增加。同样的情况,有的收费员认为情况很危急,需要立即放行;有的收费员却感到并没有达到危急的程度,必须坚持原则收取过路费,因此出现误判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目前,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已通过地方性法规,给予120救护车特殊待遇,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其他省份不妨及早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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