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违法线索卫生监督员查办案中案
2017-04-2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4201 次本案荣获“千案评比推精品”活动的一等奖。案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较多;当事人包括医院及执业人员。存在这么多的违法事实,卫生监督员能够厘清线索,对不同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处罚、对所有牵涉其中的当事人给予不同处罚,值得借鉴。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3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后按照程序进行受理和立案。2015年6月4日,卫生监督员对该院整改后的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两次现场检查,卫生监督员确认该院及执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院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工作;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杨某、路某、孟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院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盛放,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该院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后未按国家规定销毁并进行记录,灭菌后手术包内未放置化学指示卡,消毒产品索证不全,消毒供应室环境不符合相关规定;该院医师路某、孟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院心电图室执业人员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从事心电图诊断工作。
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调查终结。卫生监督员合议后分别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某医院警告、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该院执业人员路某、孟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杨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于2015年7月17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某医院留置送达,对执业人员孟某、路某直接送达,并于2015年7月29日就该案向某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延期。鉴于该院及执业人员孟某、路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卫生监督员于2015年7月30日分别向该院及执业人员孟某、路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某、路某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该院因经济困难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集体讨论,相关部门同意该院延期5个月缴纳罚款。
卫生监督员对杨某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5年8月8日公告送达,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听证,听证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进行,听证意见于2015年12月4日下达。2015年12月8日,卫生监督员对杨某送达罚款1.2万元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2月8日,某医院及杨某自觉履行行政处罚,2016年1月4日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法律适用正确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对各个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均正确。卫生监督员针对某医院和个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员经常会遇到一个案件中被处罚的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根据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规定,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金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金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金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这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限制加重原则。
听证程序适用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自行解决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争议的一种制度,是在行政执法效率原则要求下的一种方便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解决法律争议。本案中,当事人杨某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正确进行听证程序,并结合听证笔录的相关质证、案情,下达听证意见书,保障了杨某的权利。
处罚原则适用准确 本案中,某医院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中,包含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路某的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只是该院超范围行医的方式之一。按照牵连行为吸收原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个——开展性病诊疗行为。如果对这一行为中存在的超范围行医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两种违法行为分别予以罚款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经验与思考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我国在规定允许当事人提请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同时,有关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应当遵循的程序,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家建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法定程序,以规范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执行。
本案不足之处是针对多个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以案中案的形式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没有做到一案一卷。此外,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多个违法事实在同一行政处罚书中未分别裁量然后合并处罚,这一点也需要注意。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