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放、严管、重罚之中医备案诊所 备案管理不等于放任不管
2017-08-0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六版:视界 浏览:12730 次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受访专家: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姬淅伟、副处长段瑞昌
《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准入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改审批管理为备案管理,但并不等于放任不管。为了加强对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降低由此带来的医疗风险,《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药法》特别强调,中医备案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对行政管理部门而言,中医备案诊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监督压力也比较大。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这样的监督任务一部分由卫生监督人员来完成。值得称赞的是,在《中医药法》实施前后,河南省卫生监督局已经专门建立了中医药卫生监督队伍,并专题培训《中医药法》执法知识,对中医备案诊所的监督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此外,相关部门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等加强对中医备案诊所的管理。
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中医药法》规定,如果中医备案诊所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所谓责令中医备案诊所停止执业活动,相当于取消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际上,这类诊所只有《中医诊所备案证》(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不存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所以也不存在“注销”一说。同时,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这有利于增强主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在中医诊所的管理,监督诊所在备案范围内执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医备案诊所主管人员主要负责诊疗活动,如果其在管理等方面缺乏诚信,就有可能在今后的医疗工作中发生医疗过错,直接导致医疗风险增加,这一规定对主管人员的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医药法》还规定,如果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