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疗护服务的医保支付问题,一直以来是制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关键堵点。周口市作为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之一,为进一步推进该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总额控制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提高终末期患者的生存质量,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当地实际,面向周口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安宁疗护定(试)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试)点医疗机构),特推出安宁疗护纳入床日付费相关措施。以下为具体做法。
符合安宁疗护收治准入标准和安宁疗护终末期疾病诊断目录(恶性肿瘤终末期维持治疗、肾终末期疾病、糖尿病性终末期肾脏病、1 型糖尿病性终末期肾脏病、2 型糖尿病性终末期肾脏病)并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服务的患者,由定(试)点医疗机构安排医疗、护理、心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安宁疗护服务的内容、方式,并与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根据疾病治疗规律,并结合历史数据,安宁疗护确定统一日均定额标准,并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来划分,城乡居民分别为150、160、180(元),城镇职工分别为210、230、240(元)。
为了让符合条件的患者最大限度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规定,严格控制定(试)点医疗机构纳入按床日付费的个人负担费用占比,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20%、25%、35%以内,超出部分由就医医疗机构承担。安宁疗护的患者原则上按床日结算时间不超过90天(终身),超过90天的,需要医疗机构再次评估并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服务,待遇二次享受期为90天(含90天),二次享受期支付标准按床日结算标准的80%执行。
为了规范定(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定(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和以下规定:主要诊断为安宁疗护病种的长期住院病例,预期存活期小于6个月,进入按床日费用结算模式;建立严格的出入院及诊治标准,规范临床诊疗路径,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确保上传医疗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监管等。同时,定(试)点医疗机构应据实将患者安宁疗护服务数据录入HIS系统,作为医保部门测算按床日付费标准的依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按床日付费经办管理、系统维护、数据上传、费用审核、申报结算、费用拨付及争议处理等内容,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服务人次、个人负担比、人头人次比、住院天数、参保人员满意度等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定(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患者医疗需求,不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结算方式,其日均定额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本结算方式影响,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