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后未及时无害化处理被处罚
2019-04-25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3857 次这是一起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典型案件,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正确。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3日,某区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的治疗台上,摆放有使用过的3个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4日,经过调查,执法人员认定了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终结。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向该社区卫生服务站送达了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2017年11月1日,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结案。
●案卷评析
主体认定准确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显示,负责人为黄某,有效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的治疗台上,摆放有使用过的3个一次性注射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对在场人员张某进行询问,得知这3个一次性注射器是因为患者多,当事人还没来得及毁形。
违法事实清晰 法律适用正确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认定,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执法人员在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日常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首先应该加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规范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意识;其次,应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健康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如在医院的重点科室安装监控设备,执法人员可以随时监督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给工作带来便利。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