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这家经营单位被处罚

2019-08-22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疾病防控 浏览:11996 次 

   这是一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案件。卫生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证据收集全面,适用法律恰当,处罚裁量合适,值得借鉴。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6日,某县卫生监督员对位于该县顺发路东段南侧的某足疗养生会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会所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从事沐浴场所经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对该会所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7年6月9日,卫生监督员经过对该会所负责人申某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沐浴场所经营活动,且营业时间不满3个月。同时,卫生监督员对该会所负责人申某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了申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该会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6月27日,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该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会所负责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17年6月29日缴纳了罚款,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内容,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收集证据并复印固定证据,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确定违法行为,并拍照保存证据。现场检查过程中还提取了该会所负责人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收集全面 处罚裁量合适

   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提取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之间前后一致,相互印证,违法事实认定正确。
    卫生监督员经过调查,发现该会所于2017年5月10日开始营业,营业时间不满3个月,并且之前没有因擅自从事足浴经营活动而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这是一起未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应该确定开始营业的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确定经营场所以前是否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对于加重条款要加以明确,做到裁量适当。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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