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经营被处罚

2019-10-2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7337 次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厂区向北100米路西有一片区域正在进行集中式供水(公司)的改建、扩建项目。该公司的办公楼和路面正在施工中,供水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的基本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开展供水活动。此前,该公司未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针对这种情况,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向该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改建、扩建饮用水项目设计图纸。
    该案立案后,卫生监督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进行饮用水供水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目前还在施工中,但供水处理工艺所需的基本设施已经建成,并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供水。由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而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供水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表现形式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于2018年9月18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该案是一起由于集中式供水公司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的案例,当事人是一家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企业,因更换水源,虽在原厂区外新建了加药间、沉淀池、滤池等,但是供水还需经过原厂区加压泵房加压后输入城市供水管网。因此,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改建、扩建供水项目。
    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改建、扩建的厂区已经开始供水活动了,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对供水流程也进行了摄像,并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改建、扩建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供水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的规定,合法合理。
    该案是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当时在对某水务公司的老厂区进行检查,发现厂区的送水泵开启了两个,原来只开启一个,而办案人员在以往的日常监督中也知道该水务公司准备进行南水北调水源的切换,于是卫生监督员通过与陪同检查人聊天得知,该水务公司改建、扩建的供水项目虽然还没有整体完成,但是已经开始供水,由此发现了案源,最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依据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在案件结案前应对责令改正的行为进行回访,但是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这种违法行为属于无法挽回的事实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了供水活动,这时候不管如何对现场进行监督,都无法解决未经设计审查擅自供水这一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仍然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改建、扩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如果图纸出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地方或结合现场检查发现与图纸不相符的地方,仍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这应视为完成了回访。

●思考与建议

   (一)图纸设计审查是预防性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前在图纸上对企业的设计布局和工艺流程进行审查,找出危害因素加以控制,避免盲目施工造成损失。因此,极为重要。而竣工验收有的时间可以和卫生许可证的发证验收同步进行,国家为体现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272项中取消了供水公司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但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6年4月17日新修订,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仍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在认定当事人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时依据充分,但在认定未进行竣工验收时少有疑虑。但是无论是否参与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都要依职权在施工结束投入使用之前,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排除新建、改、扩建项目对饮用水的危害环节,保证供水卫生安全,进而保障人民饮水健康。
    (二)加强法律宣传和日常监督。目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大多数都是供水公司自己进行施工建设,尤其是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周期都比较短,在日常监督时也是相对来说比较难以发掘的案源,也许发现的时候对方已经建设完成了,而供水公司对于相关法律的了解明显缺失,这时候再进行追罚也显不合时宜和证据不全。因此,还是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法律知识宣传,让供水公司了解和知悉设计审查需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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