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不超过下列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为任何追溯性平均),20毫希弗;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毫希弗;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毫希弗;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毫希弗。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在甲种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放射工作人员在乙种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大部分为乙种工作条件。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GBZ128-2002)规定,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a.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20毫希弗;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毫希弗;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毫希弗;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毫希弗。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小于5毫希弗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5毫希弗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调查。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毫希弗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必要时,还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中明确剂量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的界限,而是不可接受的下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为了有效地执行基本限值,在管理层面通常划定3个不同的范围,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记录水平应不低于1毫希弗,通常以年有效剂量大于5毫希弗或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为调查起点,应界定为调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