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具体要求

2019-10-31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3071 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明确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范》(GBZ128-2016)对用人单位建立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9.2.1所有从事或涉及职业外照射工作的单位应:a.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该档案是职业卫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格式参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表A4;b.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
    在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的复制件;d.在工作人员停止放射工作时与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或他们指定的部门协商,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作出安排。9.2.2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个人剂量记录外,还应包括其在异常情况(事故或应急)下受到的过量照射记录。9.2.3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应妥善保存;在工作人员停止放射工作后,其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至少也应保存30年。9.2.4主管个人剂量监测的上级部门有权检查和调阅基层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9.3.1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单位在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应将监测结果通知单及时送交被监测单位,通知单的格式参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的表A5。9.3.2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各级(包括中央、省、地区)单位,应将负责范围内本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数据及时整理、汇总、计算和分析,以便掌握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的变化趋势及其分布情况。9.3.3负责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各级单位,应将本地区本年度的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最终结果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中表A6格式填好后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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