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应该加强顶层设计

2019-11-02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三版:管理论坛 浏览:18280 次 

蒙古郎中
    从基层卫生工作者的角度来看,新医改已经进入深水区。在实践中,一些问题慢慢暴露出来,需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完善制度设计才有望解决。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直被人诟病。虽然这一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什么程度才能“看病不难、看病不贵”,始终没有评判标准。
    在邻国日本,政府将半径4公里、50人以上且不能直接利用医疗服务机构的居住区域定义为“无医地区”。日本中央政府从1956年开始到2005年,9次制定“边远地区医疗服务”计划,积极在此类地区开设公立医疗机构,有效缓解了“无医地区”的看病难题。
    1966年,日本全国“无医地区”为2920个,涉及人口119万;1999年,“无医地区”减少到914个,涉及人口减少到20万人。如果能借鉴邻国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规划,将有力指导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我们进行医改已经有很多年了,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却一直没有明确“基本医疗服务”的定义和范围。直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公布,才算有了基本认识。在这中间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各地不断有公立医疗机构将改制作为改革手段,甚至有把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卖光的情况。前任领导卖出,后任领导不得不买回或者重建公立医院。如果提前制订明确的发展路线和模式,他们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另外,卫生健康部门尚有待于提出精炼的突出健康主旨的口号。例如,教育部门“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原计划生育部门“只生一个好”等口号,简单明了,深入人心。新加坡政府强调“健康是自己的事情,个人要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理念,并围绕理念设计医疗服务体系,大大减轻了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如果能凝练出合适的纲领和口号,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目前,很多医疗法规颁布超过20年了,有些立法理念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形势不一致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和医师执业范围没有明确概念和适用范围,用作行政许可依据是否合适?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中实际存在着的“二次许可”“三次许可”是否合法?如何建设专科医师制度?我国仅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就有十二大类30多种,相比先进国家一般仅有综合医院和精神病医院、诊所等寥寥三四类,是否需要删减合并?以上这类问题,都亟须系统论证调整。
    还有一些问题,已经不能单一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甚至难以通过部门间协调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明确工作方向,做好顶层制度设计。
    鼓励社会办医,是手段还是目的?如果是手段,目的是什么?为了达到目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办医?如果是目的,那什么是手段,要达到什么效果?
    国家重视医疗卫生事业,设立“中国医师节”,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那么,医学本科是5年,相比其他4年制的学科,多投入1年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能否在职务、职称待遇中有所体现?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医疗行业与产业的关系,中西医并重,平衡医疗与公共卫生关系等。对此,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卫生政策理论研究,明晰发展路径方向。
    目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层面,政策研究职能分散在各业务司局,虽然有医院管理研究所等少数委属二级单位有政策研究论证等职能,但偏重于承担日常监管职能,侧重于解决具体问题,对宏观行业政策研究力不从心;省级以下层面则没有设立这样的二级机构,省级委机关承担的事务性工作更多,政策研究能力更弱。
    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原卫生部门与计生部门合并,一个很重要的收获就是从计生部门接收了完整的宣传队伍,解决了原卫生部门长期没有专职宣传部门的问题。近年来,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发声,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宣传部门功不可没。这足以说明完善的部门设置有利于推进整体工作。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机关大多已经建立了专职政策研究部门,如果能够借鉴兄弟部门的优良经验,成立专职政策研究部门,例如,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政策研究室,内设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医疗产业研究等处室,在省级层面成立政策研究处,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增加相应职能科室和人员职数,加强与部门间沟通协调,提高政策指导能力,可以为顺利推进新医改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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