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冠肺炎患者血液检测样本保存管理方案

2020-02-1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9597 次 

本报讯 (记者常 娟)新冠肺炎患者血液检测样本应如何保存和销毁是人们关注的话题。2月16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血液检测样本保存管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给出了办法。
新冠肺炎血液检测剩余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的保存主要目的在于为新药、试剂的研发提供生物样本资源,并为科学研究留存基础资料;同时,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更高的挑战。因此,《方案》提出,样本由具备保存条件的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超低温保存(置于零下70摄氏度或以下保存,若无零下70摄氏度保存条件,则于零下20摄氏度冰箱暂存);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将样本及时移交保存于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签署保存协议或者按要求及时销毁。
样本在保存时,应专库专柜保管并由专人管理,即样本应按规范要求设立专库或专柜单独保存,双人双锁;保存地点应有消防、防盗、监控、报警等控制人员进入的有效措施和通风、温湿度监测与控制等设施,由专人负责,准确记录样本的来源、种类、数量,逐一编号登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和样本的安全。
样本保存有一定的期限。符合保存条件的各定点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妥善保存时,保存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保存期限的样本应按规定将样本移交有资质的保存机构,对确无保存可能的样本应按要求及时销毁。销毁样本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在与拟销毁菌(毒)种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由两人共同操作,并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记录。
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样本保存、运输过程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同时,各样本保存机构要强化样本保存的生物安全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存管理方案,强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样本保存管理,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抢、被盗、丢失、泄露等事件,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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