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优化全面两孩政策 河南修改爱卫条例和计生条例

2020-06-0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18571 次 

本报讯 (记者冯金灿)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做出修改,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改,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新修改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就控烟工作做出修改: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公共场所有人抽烟谁来制止?《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当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还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做出修改,明确郑州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为了贯彻落实好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的生育权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改: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与家庭发展处及爱卫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次《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主要把握“坚持法制统一、坚持地方立法与中央改革精神相衔接、坚持地方立法适应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4个原则,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讨论研究后,采取“打包”形式进行一揽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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