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综合管理100问(27~33)

2020-07-0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医政医管 浏览:14950 次 

   27.何谓《斯德哥尔摩公约》?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是国际社会鉴于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淘汰和削减POPs的生成和排放,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免受危害而共同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环境公约。
    该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23日在瑞典召开的国际公约大会上签署的。中国是POPs公约的缔约国之一。2004年11月11日,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2)POPs公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立即着手减少并最终消除首批列入全球控制的12种有毒POPs,其中包括人类无意生产的两种POPs,即PCDD(多氯二苯并二噁英)和PCDF(多氯二苯并呋喃)。
    该公约将医疗废物燃烧列为二噁英类POPs的重要排放源之一。采用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处理医疗废物,减少POPs排放,是缔约方履行POPs公约的重要工作之一。
    28.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BAT/BEP要求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BAT/BEP要求的核心理念是围绕医疗废物的“三化”,即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1)减量化:对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必须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中尽量采用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将那些能循环再生利用的医疗废物分门别类单独放置,减少处置终端的医疗废物残骸量。
    (2)无害化:能进行产生地处置的医疗废物实行就地处置的原则;所有处置技术坚持最少污染物排放的原则,经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对环境的综合影响应是最小的。
    (3)资源化:医疗废物中的高分子塑料和橡胶制品,金属物品和玻璃类制品,是回收再生利用名录中的首要选择目标。
    29.为什么要实行医疗废物的源头减量?
    实行医疗废物的源头减量可有效地排除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减少医疗废物的生成量和终末处置量,减少POPs的排放。
    30.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的危害有哪些?
    目前,我国医疗废物采用的重要最终处置方式之一仍为焚烧处理。PCDD、PCDF、HCB(六氯苯)和PCB(多氯联苯)四类物质同为在涉及有机物质和氯的热处理过程中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均系燃烧或化学反应不完全所致。医疗废物焚烧是POPs生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亦是重要排放源之一。
    减少医疗废物的焚烧量和提高焚烧质量可以减少上述有害物质的排放,减少其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31.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哪几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医疗机构内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32.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原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33.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有哪些?
    医疗机构应依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内有关主管部门、产生科室的监管职责。医疗机构内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如下: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①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②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③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等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未完待续)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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