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0-07-30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13176 次 

本报讯 (记者刘 旸)9月1日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刚刚发布的第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明确的重要内容。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实施的《办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其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提出了新要求。《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工作人员等行为,均涉嫌违法。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得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务等。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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