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药物的肝脏毒性

2020-08-13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七版:诊治参考 浏览:17190 次 


□尹俊杰

   化学药物治疗即化疗,是恶性肿瘤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抗肿瘤药正从传统的细胞毒性药物向新型的靶向药物发展。但是在恶性肿瘤化疗过程中,抗肿瘤药的毒性作用仍是限制其应用的主要因素。肝脏作为主要的药物代谢器官,易受到抗肿瘤药的损害。患者在应用抗肿瘤药的过程中,可因抗肿瘤药导致的急性或慢性肝脏损害而影响生存质量和存活率。
转氨酶升高
    大剂量甲氨蝶呤应用前转氨酶升高5倍或以上者需要延迟给药;其他疗程单纯ALT(谷丙转氨酶)/AST(谷草转氨酶)升高不超过正常高限的10倍者,化疗可不进行调整;ALT/AST达正常高限的10倍或以上时可延缓化疗,一周后仍有异常者可以在严密观察下进行化疗。“保肝药”的作用并不明确,国际上各大临床系列均不常规使用“保肝药”,且没有增加化疗安全性的报道,另外“保肝药”和化疗药物可能出现的相互作用会增加化疗药物代谢的复杂性,因此不推荐辅助性使用“保肝药”。只有在发生严重肝功能异常时予以相应保护肝细胞的药物治疗。
胆红素升高
    化疗期间直接胆红素升高者若能排除白血病浸润所致可按下表调整化疗剂量,否则化疗照常进行。每一个疗程前的直接胆红素≥24摩尔/升者(正常值1.5倍),可以延迟化疗1周,若胆红素仍不能下降到理想水平也可按下表调整化疗剂量开始化疗。直接胆红素≥24摩尔/升时,柔红霉素和长春新碱应作相应调整,直接胆红素恢复到<24摩尔/升后应恢复全剂量;直接胆红素≥24摩尔/升时,大剂量甲氨蝶呤应该停药或减量,同时有黏膜炎症时应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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