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这家医院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2020/8/-2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9433 次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这家医院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根据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来的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4日对某医院介入科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两名医务人员使用新购进的DSA(数字减影技术)在给一名患者实施介入手术,同时发现有麻醉手术登记簿、高值耗材登记本、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和收费清单等证据。经上级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该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提取的证据和授权委托人杨某、介入科主任李某、心内一科主任孔某的询问笔录进行审核,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介入科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二)该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三)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新购置的介入设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分别确定违法行为等级,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合议、审批、领导集体讨论等程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7年4月5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进行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4日送达,当事人于5月17日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是某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首例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办理的涉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案件,处罚金额较大,而当事人又是当地最大的公立医疗机构,阻力较大。值得关注的是该案采用了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全程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期间对该院职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了其依法执业的意识,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不仅及时缴纳了罚款,还积极主动整改了违法行为。寓服务于执法的工作方法,得到了管理相对人的认可。

服务型执法贯穿案件办理始终

   事前提示:执法人员在早期日常监督检查中得知该院将要购进新的介入治疗设备时,便积极与该院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详细告知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渠道、时限、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提醒当事人尽可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指导:在之后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院新购进的介入设备已经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及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又专门对包括医院分管领导在内的1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同时,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指导,督促其开展控制效果评价,规范档案资料,使其在后来的竣工验收和现场审核时一次通过,得到了医院的好评。
    事后双回访:由于先前的多次沟通、耐心指导、周到服务,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自愿全额缴纳了罚款。结案前,执法人员又上门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发现案件涉及的3项违法行为均已经整改到位,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被处罚单位进行了回访。

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本案对3种违法行为分别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对违法行为的等级进行了认定,按裁量标准确定了各自的罚款金额,最后没有将3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简单的相加(相加后的罚款数额为202000元)进行处罚,而是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各单项罚款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了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种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损失的人性化执法,让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并积极配合,对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授权委托全面且证据确凿充分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陪同检查人员和业务院长同时进行了委托,授权内容和期限详细明确,使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更加充分。本案的20项证据中,有现场笔录、全程录像、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人员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种类较多,且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思考与建议

   新购设备未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的法律依据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应当认清违法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以便更好地使用法律条款进行处罚。《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上核准的诊疗项目有四大类,该许可不仅是对这四个诊疗项目的许可,同时也是对副本上各类别相对应的已登记设备的许可。放射诊疗机构必须使用已登记的设备在登记的场所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使用未在副本上登记的设备开展诊疗活动有两种情况需要分清:一种是购置新设备超出许可的诊疗项目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比如未许可介入放射学项目却购置使用血管造影系统,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应该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变更,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进行处罚;另一种情况是购置新设备仍在许可的诊疗项目内开展工作,这属于超出批准范围,由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在义务性规范中没有对应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要求,因此对该行为处罚时,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依据同一条款进行处罚较为合适。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裁定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既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又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还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这3种违法行为若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合计的6000元罚款则超出了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罚款总金额。
    适用法律时,经常遇到有处罚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罚?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现行做法有两种:一是只要违反条款是不同的,视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其罚款总金额可以超过处罚条款上限;二是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下列之一),视为一个行为,按一个行为处罚,其处罚总金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依据行政处罚“择其最善”的基本原则,建议采用第二种做法。
    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监督新模式
    针对放射卫生监督取证难问题,特别是患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问题,我们将继续探索开展全省首创的“放射在线监测非现场执法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大力提升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效率,力争实现“远程-非现场-在线监督”,利用监督、监测、大数据、基础数据的上传等智能化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抓拍取证,真正实现“智能化监控”这一新的监督模式,使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更好地服务大众。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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