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行业标准等要求,全面、规范、认真地完成所有项目的检测,应如实记录原始数据,认真计算、核实并按照标准给出检测评价和结论。对未检项目,在检测报告中,应逐项说明未检原因(如:无此功能、不满足国标检测条件、设备故障无法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等)。
对于未能按照我国现行标准完成检测项目且未给出正当理由的(如:无此功能、不满足国标检测条件)的检测报告,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可以责成医疗机构重新委托检测或对不完整的检测项目进行补充测量。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