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这个美发店依法受到处罚

2020-10-01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2322 次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12日,某市某区卫生监督员在对位于新华西路北纺织站门口的某美发店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该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同时,该美发店还安排6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美发服务工作。针对该美发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2019年3月1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该美发店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合议和法制审核后,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2019年4月29日,经过审批后,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5月27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6月5日,卫生监督员进行了回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也已经全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2019年6月6日,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在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对违法当事人的首次现场检查中,即提取到了该美发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并拍照取证,以此确定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名称“某市某区美发店”为本案的处罚主体。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既有当事人从事理发美发经营活动的场所照片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照片,又提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已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影印件,还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存在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根据该案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理发美发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排6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美发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此项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最终对两项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和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清晰。

案件依法办理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典型案例,案情并不复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但本案的罚款数额在近几年的美容美发行业处罚中属于较高的,办案过程也比较顺利,实施行政处罚也未遇到阻力。这主要得益于卫生监督员细致耐心的宣传教育和多次上门指导,最终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并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思考与建议

要弄清处罚的主体
    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看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确定处罚主体,一旦主体错误,则出现撤销处罚,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极大。
做好违法事实认定工作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进行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无证”和“经营”两项行为均同时存在。“无证”,主要通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来证实,例如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询问笔录中由经营者承认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主要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来确定,例如对经营场所招牌广告、场所布置、硬件设施、物品摆设、人员服务行为等拍照取证,再通过询问当事人确定其经营行为存在。
认定无证经营时间
    本案中,经营时间是一个裁量因素,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经营时间3个月以下及3个月以上的裁量不同,如无法取得证明经营时间的物证,如:营业执照、过期的卫生许可证、标识营业时间的票据等,仅通过询问得到其经营时间,则按此经营时间进行裁量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当事人翻供,撤销处罚甚至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极大。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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