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04-2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七版:临证 浏览:11820 次 
   谢五通(性别:男,年龄:46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0322197510216817,住址:郑州市中原区飞马机械厂5号楼3单元4楼东户):
    经查实,你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23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二道街花卉古玩市场72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属于较重违法行为。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1年04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1】008号),决定给予你: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整(29180.00元);2.没收牙模3个、洗牙机1台、打磨机1台、棉签1包、一次性手套2包、收据5本;3.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陆佰贰拾元整(2626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1】008号)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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