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这家诊所被依法处罚

2021-04-29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9999 次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4日,某市某区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一家诊所,当事人刘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涉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执业活动。某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
    2021年1月18日,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没有异议。该案采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刘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发现的登记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相关证据。2021年1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14日擅自开展西医执业活动,期间违法所得2401元。2021年1月25日,某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合议,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某区卫生健康委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021年2月7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有关领导就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一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法依规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14日擅自开展西医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3.严重违反行为的表现情形(4)既未取得医师资格,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处罚标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为执业医师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规定,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刘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刘某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01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所附物品清单上登记的物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2021年2月24日,经过审批后,当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2021年3月3日,经法制审核、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2021年3月8日,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结案归档。截至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卷评析

   此案是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卫生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全面检查,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并善于总结卫生监督执法的规律,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程序,根据情节适当裁量,使当事人在接受处罚时,积极整改,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达到监督执法的目的。
    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本案主体是非法行医个人,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涉嫌违法行为时,经初步审查确认该诊所存在违法事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并向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提出了立案报告申请,经同意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对该案调查取证。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决定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后,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审批,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的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刘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发现的登记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在本案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该案定性为非医师行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卫生执法人员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惩处与教育结合的服务理念,向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具体条款。通过卫生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月18日主动递交承诺书,并承诺不再开展非法执业活动,2021年3月8日,该诊所自觉履行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关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对哪种行为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的规定,该案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需要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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