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疫情防控,“谢绝探视”很重要

2021-12-0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12609 次 


本报记者 卜俊成  通讯员 周二彬  陈 慧

“我的健康码和行程码都是绿码,我也已经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了,为什么还是不能进入病房探视患者?”针对大家所关心的探视住院患者的问题,12月3日,郑州人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办公室副主任阎颖再次强调:“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谢绝探视’很重要!”
“谢绝探视”,旨在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阎颖说,“谢绝探视”对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因为虽然患者家属或者朋友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但是新冠病毒,尤其是一些变异株传染性比较强,人们无法确保与自己接触过的每个人都是“安全”的。
相关研究结果显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确对预防疫情传播具有很好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冠病毒疫苗能提供百分之百的保护。因此,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也不被允许随意进入病房探视。
此外,陪护越多,风险越大。因为陪护不但有可能将病毒带到医院,还容易导致在医院感染后把病毒带回家里。因此,医院提倡“零陪护”或固定陪护;一患一陪护,非必要不陪护。
违反现行探视规定,将依法受到处罚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经有多人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依法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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