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节选)
2024-03-21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8188 次 5.11.2 管理要求
5.11.2.1 每日应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组件的外观是否有破损、遮挡等现象。
5.11.2.2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做好记录工作。
a) 利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 试验火灾警报器的声光显示;
c)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次~3次自动切换试验。
5.11.2.3 每季度应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检查下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设备。
a)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b)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c)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d)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e) 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f) 消防电梯的迫降功能。
5.11.2.4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做好记录工作。
a)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一次;
b) 自动和手动打开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c)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试验至少一次;
d)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e)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进行功能试验。
5.12 建筑灭火器系统
5.12.1 设置要求
5.12.1.1 灭火器的选型
按照灭火剂的不同可将灭火器分为: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灭火器的选择一般考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等因素。
a)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b) B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c) C类火灾(气体火灾),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d) D类火灾(金属火灾)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e) E类火灾(带电火灾),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千伏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f)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5.12.1.2 灭火器的设置
灭火器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a) 灭火器应设置在易被发现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醒目标志;
c)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d)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e)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12.1.3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保护面积、设置间距等,参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5.12.2 管理要求
5.12.2.1 巡查要点
单位应定期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