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2025-09-0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9607 次 第11部分 危险化学品管理指南
5.4.4 对于实验室产生的少量废弃化学品可储存在卫星式存储区(SAA)。SAA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可参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的有关要求。储存在SAA区域的每一类废弃化学品的数量和储存时限应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可根据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的产生量、处理和储存设施容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5.4.5 集中存储区(WAA)应有醒目的标识,标识可参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的有关要求。储存在WAA区域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的储存时限可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产生单位的规定确定。当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装满储存设施容量的3/4时,应及时申请清运、处理。不明成分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在成分确定前不得储存在WAA区域。
5.4.6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储存容器中若有多种相容的废弃化学品混合储存,每次向容器中放入废弃化学品时,均需登记废弃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时间等,并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记录表。
5.4.7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被错误放置到容器中后,不应通过取出废弃化学品来改正分类的错误,也不应随意转移到另一容器中,应按混合废弃化学品收集。
5.4.8 收集、储存容器应保持良好情况,如有严重生锈、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更换。
5.4.9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不可置入收集生活废弃物的垃圾桶内。
5.4.10 报废的高浓度废弃化学品使用原容器暂存。
5.4.11 剧毒类废弃化学品(如氰化物、氧化砷)按照剧毒类化学品储存和管理。
5.4.12 重金属(如镉、汞)含量较高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废弃化学品混合。
5.4.13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生产者如无妥善处理废弃化学品的技术设施,应将其产生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交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废弃化学品经营者进行转运、处理,严禁擅自倾倒、排放或交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5.5 瓶装气体
5.5.1 应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5.5.2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佩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振圈(集装气瓶除外)。
5.5.3 应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5.4 应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5.5.5 氧气站气瓶间的设置按《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执行。
5.5.6 气瓶应按《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中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套好防振圈。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
6 应急管理
6.1 一般要求
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2 风险分级管控(略)
6.3 应急技术措施
6.3.1 丢失、盗窃事故处置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3.2 火灾事故处置
6.3.2.1 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按要求向消防人员汇报现场火情。
6.3.2.2 进行火情侦察,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6.3.2.3 对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6.3.2.4 正确选择最适当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并做好现场人员防护。
6.3.3 泄漏事故处置
6.3.3.1 进入泄漏现场应使用个人防护器具。
呼吸防护:在确认发生毒气泄漏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立即用浸湿的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捂住口鼻,或及时戴上防毒面具、防毒口罩。
皮肤防护:尽可能穿戴手套、雨衣、雨鞋,或用床单、衣物等遮住裸露的皮肤。根据防化服等防护装备配备情况,必要时及时穿戴。
眼睛防护:尽可能戴上各种防毒眼镜、防护镜或游泳用护目镜等。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