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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 提高警惕防“入坑”
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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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7月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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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 提高警惕防“入坑”
 

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 提高警惕防“入坑”
本报记者 王 平  通讯员 刘富安  菲 菲

   近日,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特征与危害,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从非法集资的定义、基本特征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供大家学习和防范。
非法集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3个要件。
    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比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30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是为单位集资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31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32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中国人寿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主动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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