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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该承担那些伤害事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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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事故,是指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尽或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幼儿园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伤害他人,幼儿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并不是说幼儿园在所有情况下均承担全部责任,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上,还有受害人自己和其他第三人的过错,幼儿园有可能只承担部分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事故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幼儿园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幼儿园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多因校方人员(包括教职工)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或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而应起。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的伤害事故只占一小部分。

  第二,幼儿园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幼儿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例如: 一年级小学生小林日常放学后到某幼儿园开办的小饭桌吃饭,幼儿园为其提供午饭或晚饭,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2005年3月22日,小林在幼儿园撞到门厅的玻璃门(该玻璃门为普通玻璃,无任何警示标识)上,玻璃门破碎致使小林脸部、颈部、耳朵及手指多处受伤。小林家长因此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虽然不是该幼儿园入园的小朋友,但其与幼儿园有约定,并交纳了伙食费及一定的管理费,幼儿园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孩子受到人身损害,因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林继续治疗费、培训班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例如:2002年4月27日,汕头市濠江区某幼儿园内,一位员工将半桶热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后转身离开。未满3周岁的幼童黄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跌入开水桶中造成严重烫伤。后黄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依法负有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责任,但被告幼儿园员工将半桶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既无人看管,房门又不上锁,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幼童身体严重烫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例如,2003年4月,李先生的儿子在幼儿园组织的玩滑梯活动中,头磕在滑梯附近的水泥树坑边沿上。后李先生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儿子在幼儿园组织的游戏过程中被致伤,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幼儿园应全额予以赔偿。又例如,4岁女孩芳芳是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幼儿园幼儿,2002年7月5日,在幼儿园老师组织的活动中,右臂摔伤骨折。后芳芳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芳芳在幼儿园有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依法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yywsb.com) 编辑:梁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