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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责任事故中分几种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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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例如,心怡是个5岁的小女孩,父母将其送到吉林市一家儿园长托,交纳了管理费、建立了入托管理关系,每周在托儿所的时间是周一至周五。2003年10月29日,心怡的母亲发现女儿内裤已和皮肤粘连,外阴及外阴两侧大面积红肿、糜烂,并伴有液体渗出。次日早晨,母亲带着女儿一起到幼儿园找到老师后,共同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非淋性尿道炎。后心怡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赵心怡已患病多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使病情发展,是严重的管理不当,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5、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例如,2004年6月,江苏省睢宁县某幼儿园大班学生小梁因与另一小同学争座位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占了上风,惹恼了班主任宋老师。下课后,宋老师将其拽到教室门后的垃圾桶跟前实施“罚站”,而后用一根红绳子栓住他的左脚中间向后吊起,造成小梁不能站立,脚面青肿。后小梁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幼儿园赔偿150元。

  6、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7、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8、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例如,2000年4月的一天,山东莱阳市河洛镇某村幼儿园为了迎接上级检查,中午提前半小时放学,在许多家长未到校的情况下,老师让孩子们自己回家。年仅六岁的幼儿王某在回家路上,由于横穿马路,被汽车轧死。后王某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未通知家长到校的情况下,擅自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自己回家,工作严重失职,具有明显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赔偿。

  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的,例如,2002年7月4日,某幼儿园课间时,班主任老师趁此时间回家给孩子喂奶,幼儿甲与幼儿乙在一起玩耍时,甲将乙的右手食指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乙的父母将甲及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幼儿将乙幼儿致伤,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甲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由其监护人即家长承担。幼儿园老师在课间擅离职守,没有履行看护好幼儿的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按照自己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例如,2002年3月29日早上,幼儿张某用自己从家中带来的一块吸铁石与幼儿李某换豆奶喝。李某拿吸铁石玩耍时,将张某的右眼砸伤。后张某将李某和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判决李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七万多元人民币,幼儿园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七万多元人民币,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20%。


(http://www.yywsb.com) 编辑:刘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