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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卫生院依法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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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8月20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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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卫生院依法受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 对受检者未做有效防护
这家卫生院依法受处罚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28日,举报人林某手持两份民事判决书【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426民初1622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4民终34号】,举报某卫生院放射科医生王某无医师资格证书行医且私自收费未开票据;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当日受理并立案。
    某县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后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放射科DR(直接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显示器上,受检者周某的“胸部正侧位片”显示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未进行屏蔽防护。取得的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举报人林某的住院病历等。卫生监督员最终认定该卫生院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2.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院2018年8月16日因同一违法行为曾被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该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后,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医务人员已经另案处理。
    2018年10月18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该院陈述和申辩权利。2018年10月24日陈述申辩期满后,该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18年10月26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2018年11月2日对该院进行了回访,发现该院已改正违法行为。该案于2018年11月5日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中以举报人提供的判决书为轴线,突破阻碍、多方取证,显示了办案人员主动作为、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他们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依法回应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克服困难,拨云见日

   举报人2018年9月8日举报:2016年10月8日,放射科医生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为其进行拍片,并收取80元费用,未出具票据。截至目前,举报人进行了两次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决定该院先行赔偿举报人人民币52725.78元。该院于2018年3月30日完全履行了终审判决决定。时过境迁,该院搬了新址,更新了设备,王某也已调离原工作岗位,原始资料已无法查证,监督员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院方认为,法院已终审判决并完全履行了判决,监督员旧事重提没有必要,并且非常抵触,极不配合,导致监督员取证困难重重。但是,监督员秉承“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另辟蹊径,以判决书为线索,对有关人员按照判决书上有关细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询问调查、一一认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该院存在违法行为。

思路敏锐,取证巧妙

   在调查取证时,现场并未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卫生监督员通过细致观察,发现DR显示器上的影像资料存在为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利用放射影像学诊断知识和X线成像原理以及熟悉的放射防护法律知识,当场针对DR显示器上显示的DR防护屏蔽图片与未防护屏蔽成像图片进行巧妙的质问,并锁定了患者的申请单、放射科登记簿及DR片等多项证据。工作人员在事实面前无法辩驳,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该案的办理提高了卫生监督执法的威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从卫生行政处罚立案标准角度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未具体规定立案标准。就卫生监督领域而言,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受理与立案的审查标准。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案符合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立案标准,应受理立案。

从加强和完善医疗监督角度探讨

   立案后能全面调查,查清事实,厘定是非。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在本单位通报处罚结果,让诊疗失范行为得到相应惩戒,以达到警示教育和正面引导的效果,应予立案。

从追诉时效立案探讨

   追诉时效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在具体行政处罚机关罹于追诉时效的实质结果是免除行政相对人的实体责任。而实体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案件处理程序的终止。行政处罚旨在规范行政权依法行使,并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立案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追诉时效是否届满,据此做出的处理,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此案已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应视为发现,应予立案。如按照超过追诉时效免予处罚,实体结果前置于立案审查环节,并以此决定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混淆了实体与程序的法律关系。
    办案者认为,本案给予立案,使合法性成为讨论的焦点与核心。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在全力建设健康中国和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是否应该立案调查的程序性问题。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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