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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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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掌握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及时性原则和说明理由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不得为了达到某种执法目的而偏离立法目的。当遇到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精神和价值目标,符合公认的基本原则,对相同的概念解释不得前后不一致,不得违背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 行政裁量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律规范对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裁量权本身蕴涵着对程序是否启动以及程序如何启动的具体选择。当法律明确规定了程序时,行政裁量必须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②合理性原则。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考虑行政处罚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必须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此外,处罚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适度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③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此原则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在同类案件中,应当受其前面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这实际上也是合理原则的一部分,尤其要注意裁量的前后一致性,不得反复无常。 ④及时性原则和说明理由原则。行政处罚机关不得怠慢行使裁量,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定的判断和决定,也应当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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