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二级诊疗科目中的“其他”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笑天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要登记事项之一。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将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与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于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于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在每个专业的二级科目中都有个“其他”。 有人认为“其他”含义不明,没有具体使用规则,实属多余,应当删除。这个观点对不对?该怎么理解“其他”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文件下发已近30年,当年制定这些法规的人早已星散,无法直接咨询,但我们通过合理推理,仍可得到或接近政策原意。笔者认为,关于“其他”,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未知”。人类在不断探索世界,人造航天器已经接近银河系边缘,微观上研究到分子、原子,但对于人体自身仍有许多未解之谜。作为综合各学科之大成的医学,虽然近代以来发展迅速,但仍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还有很多空白领域需要研究探索。 二是“未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即一级科目可开展相关专业所有执业行为。但细化二级科目后,可能产生新的问题。例如,一级科目内科专业有10个二级科目(分别是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和“其他”。 如果删除“其他”,就意味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内科只分为这10个二级科目,没有其他新专业的空间。 再例如某家医院原来只核定内科一级科目,可以开展全部内科专业执业活动,后来细化出3个二级科目,可以开展其他未细化专业的执业活动吗?如果在3个二级科目后面加上“其他”,含义就不言而喻了。 “未知”与“未尽”,都意味着人类面对自然,医生面对疾病,不可狂妄自大,必须实事求是、尊重规律,时刻保持谦卑与敬畏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