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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违法犯罪,从严从重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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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卜俊成)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明确指出: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接受传染病调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通告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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