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细化二级诊疗科目 □刘笑天
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当于机构的执业范围,分为一级诊疗科目与二级诊疗科目。 大多数中小型医疗机构只需要核定一级诊疗科目。根据1994年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规定:“一般只需要填写一级科目。”因此,一般认为只核定一级诊疗科目的,可以开展该科目下所有业务。 需要注意,原卫生部2008年《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下需要核定二级诊疗科目。 一、强制要求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医疗美容科下设为4个跨临床、口腔、中医等不同类别的二级科目,因此,行政部门一般在登记时细化到二级科目。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二、成立有二级学科(专业组) 1.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2.《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三、评优晋级 1.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中,规定:“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标准要求“应为三级甲等儿童医院”及“诊疗科目齐全”。 3.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等。 医疗机构的级别越高、规模越大,细化二级诊疗科目的需求就越强烈。二级诊疗科目数量越多,代表医疗机构的学科实力越雄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