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某美容养生馆依法受处罚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该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16日对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男士抑菌液”超过了有效期。 2021年8月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在经营者毕某的陪同下,对该美容养生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卫生监督员经检查发现:1.该店北墙展示架上放置有某品牌“男士抑菌液”,剂型规格:30毫升/支,许可证号:X卫消证字〔2015〕第0203号,生产单位:A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G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501,生产日期:2020.05.03,有效期至2022.05.02,共2盒,以及该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总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见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2.在吧台北侧看到某品牌“女士护理抑菌凝胶”,剂型规格:5克/15支,许可证号:X卫消证字〔2019〕第X401号,生产单位:A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G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2,有效期至2022.01.01,共27盒,以及该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总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见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两张。此案尚需要做进一步调查,经领导批准后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经营者毕某提交了某品牌“女士护理抑菌凝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向厂家核实某品牌“男士抑菌液”无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通过进一步调查,卫生监督员查明:1.当事人分两次共购进了4盒某品牌“男士抑菌液”,于2021年4月3日放在其经营的某美容养生馆内销售,4盒均未售出,其中生产批号为20190101的两瓶某品牌“男士抑菌液”,产品有效期至2021.01.02,有效期过期,产品零售单价为768元/盒,案值3072元。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某市卫生健康委经合议后于8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此案依法报请法制审核和处罚审批后,8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在卫生监督员的监督下自行销毁了4盒不合格的消毒产品,行政处罚全部履行,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此案结案。
【案情评析】
当事人经营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某品牌“男士抑菌液”,首次上市前未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其中生产批号为20190101的两瓶,产品有效期至2021.01.02,有效期过期的违法行为,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该项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夸大,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或者标注禁止标注内容的;或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以上行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部门联动,快速出击。本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移交材料后迅速受理,马上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后迅速立案展开调查,体现了部门间的迅速联动办案。 证据完整,取证丰富。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调查对移交线索材料一一核实,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收集的证据有当事人的主体资料证据和违规产品的相关证据等。 在本案使用的法律中没有没收违规产品的规定,因此,执法人员没有没收产品。在回访中,执法人员得到当事人的配合,主动销毁了违规产品,使违规产品不会再流入市场。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过程记录并对关键环节进行拍照,使用手持执法终端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使用电子签名签章,由当事人签收后现场打印,记录、文书实时上传“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流转审批。 (案例由安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提供,李夏、张治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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