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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师能否在没有儿科的医疗机构从事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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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3年2月21日 星期二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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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科医师能否在没有儿科的医疗机构从事急救工作?
 


□刘笑天

   前不久有网友问:“医疗机构如果有内科、外科、急诊科、医学影像科,但是没有儿科和耳鼻喉科,那么儿科或眼耳鼻喉科医师是否可以在这个医疗机构注册,在该医疗机构急诊科从事工作?”
    这个问题涉及到好几项政策,非常容易让人迷惑,需要逐条分析。
    一、没有儿科的医疗机构能否注册儿科医师?
    从技术层面上是可以的。因为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与医师执业范围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相互交叉的,例如诊疗科目“儿外科”对应的医师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而诊疗科目“肿瘤科”则没有对应的医师执业范围,所以诊疗科目不能作为医师注册的前置条件。因此,医师联网注册系统不限制各专业医师注册。
    但儿科医师注册后,不一定能正常开展执业活动。如果想合法执业,还要看医疗机构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政策。如果不符合政策,注册经历则不被认可。例如某乡镇卫生院未设置口腔科,却注册了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其从本机构报考口腔执业医师就会被拒绝。
    二、儿科医师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需要什么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某个专业的临床服务需要满足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有医师,医师必须注册相应专业的执业范围;二是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就是医疗机构的临床服务范围,也即医疗机构与医师都必须有开展该专业的资质,缺一不可。
    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需要准备好开展相关业务的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适当的房屋场地,规范布局流程,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还要有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等,经过验收,方可具备开展该科目的服务能力。
    三、儿科医师能否参与未设儿科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工作?
    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仅根据此项规定,人们容易产生误解,认为医师参与急诊急救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而《医师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医师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的本职工作不是提供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参与急救免责的前提是强调“个人”“非工作时间”“自愿”“公共场所”。医师在急诊科,是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务行为,虽然也有急救工作,但是不属于《医师法》规定的免责范围。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若该医疗机构未设儿科(诊疗科目),则不能提供儿科医疗服务,也不能授权儿科医师开展职务行为。
    四、儿科医师能否在设有儿科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工作?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在符合诊疗科目和医师专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医师工作。除科室间会诊外,重症医学科、急诊科等综合性强的科室,可安排相关专业的医师直接参与科室工作。同理,中医师不仅可在中医科工作,也可以在其他科室长期工作。医师跨科工作,仍需要按照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实施了超出执业范围的诊疗行为,有超范围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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