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指南 5.2.3 操作安全 5.2.3.1 氧气站操作人员不得穿戴被油脂玷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钉鞋。操作人员的服装若已渗透了氧,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必要时,必须更换衣服或经过充分地吹除,在大气中至少吹除 15min(分钟)。 5.2.3.2 氧气站操作人员应在使用设备前,全面检查储罐、蒸发器、阀门、系统管道是否完好,各阀门应转动灵活,开度适当,无泄漏现象。 5.2.3.3 严禁带有油污的操作人员及工具接触氧气设备。 5.2.3.4 氧气阀门应缓慢开启,操作时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禁止非调节阀门作调节使用。 5.2.3.5 液氧气化装置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气化。 5.2.3.6 氧气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使用火烤或用用具敲击冻块;氧气阀门或管道应用40℃(摄氏度)温水融化。 5.2.3.7 真空管道安全阀应定期校验,真空管道及真空软管出现大面积结霜时,不宜继续使用。 5.2.3.8 低温液体相关操作人员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如防冻手套、面罩、护目镜等),避免被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冻伤。 5.2.4 施工管理 5.2.4.1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站,每次动火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在设备、管道上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 5.2.4.2 在设备检修前排放液体或气体时,应将排放物排放到通风良好的大气中或专用排放处,且必须有专人监护。排放处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告牌,以保障排放安全。排放液氧时,其排放波及区域内严禁明火。 5.2.4.3 容器内储有介质时,容器本体不得动火修理。 5.2.4.4 医用气体系统维修应采用维修工作许可备案制度;维修许可备案适用于可能影响医用气体对终端供应的工作,包括对现有医用气体系统的保养、维修、改建等。 5.2.4.5 对可能影响医用气体正常供应的保养、维修、改建工作,需由医用气体系统管理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方案进行认可并签字;实施方案需明确实施人员、实施位置、起止时间、工作程序、影响范围以及保障措施等,影响范围较大的还应由主管院级领导、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认可并签字。 5.2.4.6 医用气体系统管理人员应在完成须许可备案的维修、改造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应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工作前准备,包括必需的人员、物资和应急措施。 5.2.4.7 液氧罐投用前,应按要求对系统进行试压、脱脂并用无油的干燥氮气进行吹扫,当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时,方可投入使用。 5.3 医用空气源运行要求 5.3.1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5.3.2 医用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5.3.3 医用空气机组合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机组,当最大流量的单台机组故障时,其余的机组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5.3.4 医用空气气源应远离污染,室内进气应确保空气质量等于或优于室外。进气口应采取防止异物进入措施。机组应设置过滤除菌设备。 5.3.5 空压机入口的空气过滤器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或更换滤料。 5.3.6 空压机运行中发现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 5.3.7 空压机在启动前应检查的所有防护联锁装置和安全附件,并确认处于完好状态,方可启动。 5.3.8 开车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开、关状态。 5.3.9 压缩机检修时,应对润滑油系统进行严格的检修,检修后还应进行清扫和调试。检修后应彻底清理,严防异物进入或遗留在设备内。 5.3.10 应每半年对相关配电设备进行一次清扫和紧固等保养工作。 5.3.11 医用空气源应根据实际需求,定时检查压力、露点、温度、运行状态等参数。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