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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5年1月4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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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高龄患者实施食管癌根治手术
     第7部分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指南
    5.5.1.3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仪。房间换气次数应不少于8次/h(小时),或平时不少于3次/h,出现事故时不少于12次/h。
    5.5.1.4 存储医用气体气瓶的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摄氏度);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实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实瓶,应当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5.5.1.5 医用气体气瓶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宜超过5层。
    5.5.2 使用安全
    5.5.2.1 操作氧气瓶、汇流排等氧气相关设备时,应采用铜制防爆工具。
    5.5.2.2 医用气体汇流排应定期进行检漏,并做好相关记录。
    5.5.2.3 应购买粘贴有充装产品合格标签的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证。
    5.5.2.4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中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
    5.5.2.5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志要清晰正确,瓶阀、接口等附件完好,无漏气、滑丝、松动等情况。
    5.5.2.6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气体气瓶必须留有余压,余压不得小于0.05MPa(兆帕);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5.2.7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5.5.2.8 气瓶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撞击措施,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
    5.5.2.9 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搬运工具移动气瓶,禁止将焊接绝热气瓶卧放、搬运和储存。
    5.5.2.10 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5.5.2.11 瓶装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5.5.2.12 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5.5.2.13 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分室隔离存放,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对于储存易发生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限定储存数量、保存期限;实瓶储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5.2.14 气瓶外表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5.2.15 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
    5.5.2.16 2021年6月1日以前设计制造的气瓶保护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L(升)的钢制无缝气瓶,应当配有螺纹连接的快装式瓶帽或者固定式保护罩;
    b)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钢制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5.5.2.17 2021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气瓶保护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无缝气瓶出厂时,应当装配不影响瓶阀手轮正常使用的保护罩,并且不得装配螺纹式瓶帽;
    b) 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L的钢质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装配不可拆卸的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
    c) 气瓶保护罩或者固定式瓶帽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铸铁制造;公称容积小于或等于5L的钢质无缝气瓶和公称容积小于或等于15L的铝合金无缝气瓶的保护罩,可以用工程塑料制造;
    d) 不能靠瓶底竖立的气瓶,应当装配底座(采用固定支架或者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使气瓶能够稳定竖立,并且有效防止气瓶底部锈蚀;
    e) 5L以上的无缝气瓶应当装配颈圈,并且在颈圈上设置适当的电子识读标志。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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