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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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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5年8月2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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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第10部分 治安管理指南
    6 应急管理
    6.1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
    6.1.1 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6.1.2 院级预案包括治安防暴应急处置预案、综合治理类应急预案。
    6.1.3 治安管理部门预案包括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反恐防暴应急预案和暴力伤医事件应急预案。
    6.1.4 临床医技科室预案包括治安防暴等应急预案。
    6.1.5 重点岗位预案包括防盗窃、防破坏、防袭击等应急预案。
    6.1.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如下。
    6.1.6.1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6.1.6.2 各部门应结合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演练,预案完成后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并报送至本单位治安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6.1.6.3 预案内容包括指挥员,公安部门到达之前指挥开展处置与救援工作;通信组负责报告警情,请求救援;处置组负责掌握事态,控制现场情况;救援组协助现场群众及受伤人员进行疏散与救治。
    6.1.6.4 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造成恐慌引发安全事故。
    6.1.6.5 演练结束,总结经验,做好演练小结和评价工作,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6.2 风险分级管控(略)
    6.3 各类治安事件的处置要求
    6.3.1 扰乱公共秩序事件的处置
    6.3.1.1 清理与医疗无关的闲杂滞留人员,配合公安机关清理“黑护工”“黑救护”“无照游商”、出租卧具人员,制止贴发小广告行为。
    6.3.1.2 协查群众举报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盗窃、滋事、醉酒、“号贩子”“医托”“医闹”等扰乱正常就医秩序的违法人员。
    6.3.1.3 及时制止非法集会、示威、散发传单等扰乱秩序的现象,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1.4 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损毁电力设备、医用气体、压力容器、运行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医疗电信设施等行为,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2 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6.3.2.1 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抢夺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2.2 及时发现并制止精神病患者危害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强制医疗,进一步建立完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多部门联动机制。
    6.3.2.3 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或非法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行为,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3 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的处置
    6.3.3.1 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医务人员进行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害等行为,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4 侵犯公私财物事件的处置
    6.3.4.1 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提请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3.4.2 对工作人员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6.3.5 妨害管理秩序事件的处置
    6.3.5.1 对兜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制止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3.5.2 对强迫他人接受医疗或护理服务的,制止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6.3.5.3 对散发伪造凭证或开具虚假凭证、伪造印章以及内部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制止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6.3.5.4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出售或非法利用所获数据的人员,提请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6.3.5.5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制止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6 恐怖暴力事件的处置
    6.3.6.1 如发生涉恐涉暴事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启动院内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
    6.3.6.2 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运用物防、技防手段,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采集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破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做好疏散及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工作。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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