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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自制药品被认定为假药遭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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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 琦
提示:自制药品在乡村医生群体中比较常见,但是,自制药品即使有疗效,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假药;擅自配制药品并予以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药品不同于一般性商品,未经审批的药方,其副作用可能是未知和潜在的。本报选取2个案例,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希望对基层医务人员有所警示。 案例一: 退休乡村医生自制中药,被判2年、罚款22万元 胡某曾是山东省日照市一名乡村医生,2013年退休后开始从事所谓的“中医药研究”工作。在这期间,他研制出了一种专治牛皮癣的“神药”,名曰“珍珠银屑灵”。不少牛皮癣患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前来求医。仅一年时间,胡某便生产、销售了价值10万余元的“珍珠银屑灵”。 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 乡村医生自制胶囊,被拘役3个月,罚款3300元 记者日前从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市一名乡村医生自制治疗关节痛的胶囊,虽有一定疗效,但因为没有生产批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5岁的魏某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开了一家诊所。根据岳父传下的秘方,他购买十几种中药材,先后制成专治关节痛的胶囊3000粒,销售出500余粒,每粒售价0.2元。 2013年7月,市民朱某因腰痛到魏某诊所看病,购买了20余粒这种胶囊。服用后,朱某腰痛有所缓解,但肠胃不适。朱某怀疑药品对胃产生了刺激,遂向相关部门举报。执法人员对魏某的诊所进行检查后,发现该药品未取得相关批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假药论处。 ———— 专家点评 ————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以人为使用对象,以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为使用目的。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是其重要属性,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应用等环节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坊间流传的偏方、验方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大多以中药饮片为主要成分。患者大多根据自己的症状购买自用。其实,这种用药行为是盲目的、有害的。我国常有饮用药酒中毒甚至死亡的报道,这些药酒都是根据偏方、验方自制的。 用药的目的是为了保健或治疗,对偏方、验方的应用不能盲从。 (河南省中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师 赵 旭) ———— 律师点评 ————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中的假药和我们理解的假药并不相同。例如本案中,胡某生产、销售的“珍珠银屑灵”可能在治疗牛皮癣上真的有良好疗效,但因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相应的临床药理试验,对患者的健康存在隐患,因此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假药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凡是违反我国药品相关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而以药品名义进行生产、销售的,我们都认定为假药。 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在对待生产、销售假药罪上,我们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在这里特别提醒:切莫私自配制并出售所谓偏方特效药物,以免对患者造成未知的伤害,自己也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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