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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有哪些特殊的防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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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临床核医学的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工作场所属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的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对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布局原则 一是应考虑人流、物流、气流因素。尽量做到医务人员通道与患者通道分开,给药前患者与给药后患者分开,核素进出通道与人员通道分开,高活性区域通风管道系统与其他区域通风管道系统分开。二是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把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定为监督区。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区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控制区。三是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药物和已给药治疗的患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计要求及说明 一是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更衣室,工作人员进入核医学工作场所应更衣,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是在分装、注射等高活性区应设置卫生通过间,进出分装室、注射室等高活性区的人员应按规定洗手、二次更衣、换鞋、穿戴防护用品,进出的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三是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红外感应式或脚踏式等非接触式洗手设施。四是核医学工作场所地面、墙面、台面等表面均应采用易清洗、耐酸碱、不易渗透的材料制作,地面与垂直墙圆弧形衔接到墙上20厘米以上。五是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要有足够的铅当量防护,或在通风橱内用铅砖进行围挡。在工作中,通风橱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米/秒),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六是放射性药物可存放在通风橱内有合适屏蔽的容器中,核医学技师可利用长柄工具、自动分装系统等进行活性物质的操作,放射性药物可装入铅防护套筒进行传递。七是给患者注射放射性药物时,应尽可能使用设有防护装置的注射台,并对注射器加屏蔽防护套。八是应该给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设专用卫生间和浴室,或者提供专用便器。九是凡I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收集活性操作区、受检者专用厕所、甲癌病房专用卫生间等处的放射性污水,按规定要求贮存后排放。对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十是放射性废物应按长、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存放在有适当屏蔽的容器内。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并注明放射性核素的名称、半衰期、最后标注封存时间、封存人等信息。十一是设置清洗间,拖把、抹布等卫生用具应按不同活性区域分开使用,避免交叉和污染,并做好标记。十二是控制区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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