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内容是一起无证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案例,与一般无证供水案件的违法行为差别很大。常见的无证供水案件很容易发现,而涉及跨区域供水的违法案件则很容易被卫生监督员疏漏。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凭着敏感性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发现了跨区域供水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后的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彰显了卫生监督员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案例回顾
2017年1月11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对西区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而从事城市集中式供水活动。卫生监督员经过实地查看和认真比对资料,又发现该公司存在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情况。卫生监督员意识到该公司可能存在复杂逾期原因及较重违法行为,于是展开了详细调查。 卫生监督员经调查取证,提取了该公司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1月11日供水量统计表、营业执照、现场拍摄的照片、某县级市卫生局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卫生监督员2017年1月13日对被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2017年2月6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17年2月14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案件合议认为:西区水务有限公司在所辖地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取得某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存在擅自扩大供水范围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至2017年1月11日再次检查逾期未改正,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9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24日,卫生监督员对西区水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3月21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7年4月11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2017年4月11日结案。
●案卷评析
卫生监督员对案件走向的把握深入细致
在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对于无证供水案件的调查,仅限于收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擅自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证据,往往不注意检查供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在本案中,卫生监督员第一时间就能想到要收集水质检测报告,因为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关系到是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从这一点可以反映出本案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
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在案件调查阶段,卫生监督员提取了西区水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而卫生许可证已经过期且存在跨区域供水,确认了该案的违法主体。
证据链完整 违法事实确凿
本案的证据包括:2017年1月11日卫生监督员对西区水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委托人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该公司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1月11日供水量统计表、某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多份水质检测报告、2016年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卫生监督员创新证据收集方法,多方取证,有力地认定了该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未取得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并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处罚程序合法
该案件从现场检查、受理、立案、案件终结、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最后结案,严格按照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同时在下达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时均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程序合法。
●思考与建议
本案涉及一份某县级市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该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和发证期限,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且该公司也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要求。虽然该许可证的发放时限对本案的行政处罚没有实际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说明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方面不够严谨。以后应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本案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追究,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则进行认定。本案处罚金额虽然是裁量标准的上限,但不足以震慑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修订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在认定违法事实上不但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还取得了供水公司的供水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西区水务有限公司向省辖市地区供水被查后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卫生监督员创新工作方法,多方取证的思路,值得我们以后工作中借鉴。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