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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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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3.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5.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此外,“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应理解为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至少为3年。与医师资格证、培训合格证无关;工作经历的具体计算,可由各省自行掌握。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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