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1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某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李某(李某)非法行医,要求查处。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被举报人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显示“姓名:李某,执业类别:口腔,执业范围:口腔专业,发证日期:2009年1月4日”;2.该院门诊医师工作站子系统电子处方记录上显示“医师:李某,科室:耳门诊”;3.该院门诊药房有耳门诊李某开具的处方;4.该院医生普通处方签字留样表上显示“医师:李某,职称:医师,科室:五官”。 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被举报人李某、院长助理以及药剂科、人事科、耳鼻喉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该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合议,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院于2020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自觉交纳了罚款(2020年3月19日打印的罚款票据)。2020年3月19日,本案结案。对被举报人李某将另案处理。
●案卷评析
主体认定正确,事实清楚
卫生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件上的被举报人姓名与实际开展诊疗活动人员的姓名音同字不同,并且该人员在医院使用的名字有好几种。为了确认使用这些名字和被举报人是同一人,卫生监督员先后对被举报人李某、院长助理以及药剂科、人事科、耳鼻喉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被举报人姓名为李某,持有口腔专业医师执业证,在耳门诊工作,是某医院正式员工。同时,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有耳鼻咽喉科及口腔科。 卫生监督员现场查看了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因此,某医院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正确的,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
调查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卫生监督员调查取证发现:1.被举报人李某持口腔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在耳门诊开展诊疗活动;2.该院门诊医师工作站子系统电子处方记录上显示“医师:李某,科室:耳门诊”;3.该院门诊药房发现有耳门诊李某开具的处方;4.该院医生普通处方签字留样表上显示“医师:李某,职称:医师,科室:五官”。 由于举报件上的被举报人姓名与实际开展诊疗活动人员的姓名音同字不同,并且该人员在医院使用的名字有好几种,因此无法确认使用这些名字的是否为同一人。卫生监督员为了确保违法行为发生主体的准确性,先后调取了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师执业证书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对被举报人、院长助理以及药剂科、人事科、耳鼻喉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被举报人的姓名,并且,确定该人员持有有效的口腔专业医师执业证,在耳门诊工作,是某医院的正式员工。 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先后到某市第七人民医院(原铁路医院,是该人员调入某市第六人民医院之前的单位)、某市市民之家卫生窗口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相关证据收录于处罚案卷中。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该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制作规范
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制件比较规范。
进行追踪落实,整改违法事实
针对该院存在的违法事实,卫生监督员进行了“回头看”,制作了行政案件回访表,经查该院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通过回访,提高了案件的完整性,诠释了卫生监督员的依法履职的内涵。
●思考与建议
卫生技术人员是开展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群体,是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队伍。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检查也是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从业范围不能一概而论,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医疗执业是直接服务于人体,以医学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的医学操作规范、基本的医学临床经验为基础的执业活动。医学上具有的未知因素很多,患者接受医疗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医疗执业活动所采取的医学措施多是带有一定损伤性的措施,以一种医学上认为可以承受的损伤方式消除或者控制疾病,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执业行为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和规范要求实施,违规执业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医疗卫生监督对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具有制约、规范、预防、促进的作用。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