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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10月22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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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哪些?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方式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第一项是主要适用理由,应加以高度注意。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从轻、减轻情形,必须依法适用。同时也应注意,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之法定情形,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减轻或从轻处罚。
 (据《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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