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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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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疫情防控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依托实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未按要求进行卫生检测这家酒店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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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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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要求进行卫生检测这家酒店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064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示栏中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时间为2019122日,且该酒店现场不能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涉嫌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该酒店的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询问调查,着重询问了该酒店未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时间范围。该酒店负责人承认自2019123日至202064日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

    202064日,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给予立案,合议后认定该酒店存在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20628日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本年度的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整改到位。2020630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来源于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20115月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时间有了明确要求,规定“检测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在询问调查中,执法人员着重询问了该酒店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周期,兼顾自然年度和检测周期年度,以当事人自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上一个自然年度开始,是否进行过卫生检测进行调查,自2019123日开始计算,避免了当事人20196月以前曾经做过检测,或者20206月以后还有时间做检测的时间跨度上的漏洞。在本案中,当事人承认自20191月至202064日一直未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从时间上认定了2019年一年、20196月至20206月都未检测的违法事实,避免了因对“每年”界定上的异议造成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执法程序合法、完整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后,现场又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进行确认。

    在调查取证中,该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对违法事实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审批,结案前对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

●思考与建议

关于检测周期的认定

    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每年”这一时间的规定,没有相应的解释。本案中关于检测周期“每年”如何界定,成为本案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在认定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是以检测间隔一周年计算,还是以“自然年度”计算,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按照字面理解,“每年”为自然年度,即2019年只要做过一次检测,只要在2020年度里完成一次就行,即便是20201231日完成也不违法;另一种观点是两次检测时间跨度上不能超过一年。在本案中,案件承办人员兼顾了两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按照第二种观点,两次检测时间跨度不能超过一年,以确保任何一年的时间段内不少于一次检测。

关于立案和询问的时间逻辑关系

    关于立案和询问时间逻辑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询问时间必须在立案之后;一种是在立案前也可以询问。关于立案和询问的时间逻辑关系,法律从未规定必须先行立案才能调查取证,只是禁止在处罚决定做出后再进行取证。相反,《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明确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先行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才能立案启动处罚程序。因此,立案绝不是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前置程序。立案只是行政处罚内部程序的完善,便于提高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必须先进行初步的调查取查,经调查发现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后,才启动立案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不立即调查,而机械性地先办理立案手续,等负责人批准后再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的本意相悖,必将承担执法不当之风险。

送达地址确认方式不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执法效率的瓶颈之一。20177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让当事人对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方式有待规范,建议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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