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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责任追究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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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责任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分为追究时效和裁决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上述时效即为行政责任追究时效。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一律不得再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追究时效为消灭时效,不得中断延长。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含义: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2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都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之日或者停止之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成立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之日或者停止之日,而不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之日。 4.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2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有关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的时效就应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2年的规定。 (据《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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