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这家养生会所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卫生监督员于2019年12月4日到位于某市某镇某村的某养生会所检查,发现该养生会所未开门营业。2020年1月9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养生会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该养生会所位于某市某镇某村,南邻某生活超市。2.该养生会所门口吧台处放置有黑色VIP(贵宾)会员卡登记本一本、红色VIP会员储值卡登记本一本,本上分别登记有顾客的消费记录;该养生会所门口吧台处放置有白色激光仪器一台(无产品标识)。3.该养生会所北侧设有一间美容室,美容室内放有3张美容床;该美容室内放置标有顾客姓名“刘某”“田某某”“某某”的美容套盒40盒。4.该养生会所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该养生会所从业人员高某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6.该养生会所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并对黑色VIP会员卡登记本一本、红色VIP会员储值卡登记本、40盒美容套盒和白色激光仪器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0年1月9日,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受理记录;2020年1月13日,制作了立案报告,经领导审批,当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卫生监督员对举报人的儿媳妇谷某(割双眼皮的顾客)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1月13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养生会所开办人高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0年3月10日,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结果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监督员调查证实:2018年7月8日,该养生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一位自称“付老师”的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该养生会所为顾客谷某割双眼皮,共计收入人民币3000元;该养生会所黑色VIP会员卡登记本和红色VIP会员储值卡登记本均未发现为其他顾客做双眼皮及脱毛服务的记录。结合对开办人高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认定该养生会所未使用白色激光仪器开展为顾客脱毛服务。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的相关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在该养生会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付老师”),因卫生监督员无法联系到本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故无法立案。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为顾客割双眼皮的药品器械,无法进行处理。因此,另案处理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营业活动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2020年3月20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合议,一致认为处罚得当,同意承办人员意见。2020年3月23日,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其拥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并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2020年3月31日,经过审核、审批,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签收,并于2020年4月1日履行了行政处罚。2020年4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养生会所进行了回访,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已停止执业活动,本案于当天结案。
●案卷评析
案件的隐蔽性强
这是一起由社会举报引出线索的案件。本案发生在某市某镇的一个村庄内。该场所为村民自建的房屋,门口无明显标识,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日常监管中,卫生监督员及当地的协管员很难发现这类场所。举报人是因其儿媳妇在该养生会所漂唇后嘴肿,导致无法进食才进行举报,从而牵出了一起个人投资开办的从事生活美容的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开展重睑成形术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案件。
违法证据链完整
在本案中,首先,卫生监督员对举报人的儿媳妇谷某(割双眼皮的顾客)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取得了她跟该养生会所开办人高某的转账记录,并在现场检查时对黑色VIP会员卡登记本上顾客谷某的双眼皮定金记录进行证据提取;其次,该养生会所开办人高某承认了该养生会所为顾客谷某割双眼皮的事实。 在证据这一环节也存在着两点不足之处:一、无法取得为顾客谷某做双眼皮的“付老师”的询问笔录;二、顾客谷某曾向办案人员播放该养生会所开办人高某录制的“付老师”为顾客谷某割双眼皮过程的抖音视频,但因该视频软件权限设置问题最终无法下载,使本案缺失了一个更加直观、有力的证据。
案件没有受疫情影响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结案于疫情稳定之后。在调查过程中,案件没有受春节和疫情防控影响,顺利进行。在疫情缓解之后,当事人积极主动缴纳了罚款,这也是本案的亮点之一。
●思考与建议
重拳打击乡镇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近年来,社会举报已经成为非法医疗美容案件的主要来源,再对案件来源地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乡镇已成为非法医疗美容的高发地。 某市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等,使得其辖区各乡镇发展势头迅猛,产业集聚。我们的卫生监督力量主要集中在城市,这就给非法医疗美容以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应对乡镇非法医疗美容行业进行重拳出击。
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目前,激光脱毛、溶脂针、瘦脸针等医疗美容项目受到了广大爱美人士的青睐。巨大的消费市场使得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无处不在。注重发挥媒体监督宣传作用,积极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检查过程,通过媒体主动发布监督执法信息,宣传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积极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举报投诉受理处理责任,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卫生监督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结果,形成震慑,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细化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而对于无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认定不清时,该如何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在这个罚款幅度内,该如何裁量。这一条款对于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无疑是卫生监督员手中的一把“亮剑”。同时,我们也急需更加细化的裁量标准,才能使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公平和正义,实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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