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1日,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市某示范区某办事处某小区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赵某在该小区6号楼304室开设有诊疗场所。卫生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1.赵某开设的诊疗场所位于某市某示范区某办事处某小区6号楼304室;2.赵某不能现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相关医师资格证;3.在室内入口处发现“中西医诊所”的标牌一个(现场拍照);4.现场检查发现其客厅内有两名患者正在输液(现场拍照);5.客厅墙壁上悬挂有“天降神医,造福于民”“巧遇神医,除病解忧”等字样的锦旗5个(现场拍照);6.其中一个房间内摆放有中药柜、西药架和一张木桌,上面均摆放有药品,西药架上摆放有听诊器、血压计和抗病毒口服液等药品(现场拍照);7.另一房间内摆放有黄色纸箱,纸箱内堆放有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消炎退热颗粒等药品。 卫生监督员初步判定:赵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当场对赵某下达了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随后的相关调查也证实了赵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其在某市某示范区某办事处某小区6号楼304室家中开办的诊疗场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和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为证。 据此,卫生监督员认为赵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经过询问调查,卫生监督员得知,截至2020年1月31日赵某非医师行医一个多月,期间因不能使用医保报销没有接诊其他患者,现场也没有查到其经营性收入台账,其他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只有其本人承认的2020年1月31日当天的两名就诊患者的58元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严重等级,建议予以赵某: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8元及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调查证据表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及之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等级。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执业活动,认识错误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了整改,且赵某非医师行医的场所属于棚改安置房,赵某及其家属无正当职业,无其他经济来源。经合议,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予以赵某: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1月3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赵某的违法案件进行受理。2020年2月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2月24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赵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2月25日,赵某签收了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20年3月6日,经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复杂案件组集体讨论后,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赵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3月10日,赵某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3月10日,赵某自行缴纳了罚款。2020年3月20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该案向某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2020年3月3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卫生监督员再次对某示范区某办事处某小区6号楼304室赵某家中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赵某开展诊疗活动。2020年4月7日,此案告结。
●案卷评析
本案是一个非医师行医案件,案情简单。但是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时间节点特殊,如果不及时查处,那么后果难以预料。纵观整个案件的办理体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调查取证充分,执法过程严谨
从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到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环节,卫生监督员对违法事实调查得非常详细、清楚,执法严谨,对违法行为监督持续进行。 卫生监督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赵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处罚履行后,卫生监督员再次对非法行医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避免违法行医行为死灰复燃,杜绝其成为疫情防控期间不可预料的风险点。
文书制作规范,程序合法完整
从本案的执法文书中可以看出,现场状况记录详细,文书书写认真、层次清楚、用词准确,违规行为描述客观、具体。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整。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案件备案审查。
●思考与建议
一、在对该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始终未能查到赵某非医师行医过程中的非法所得记录,是本案中的一个瑕疵。这也是很多类似案件的一个常见难点。因此,该案提示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技巧。 二、根据目前的调查证据,该案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及之前,在其他时期赵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无从得知。在对安置区内其他居民进行询问时,大多数居民要么闪烁其词,要么一无所知,认识不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法律意识、安全就医意识淡薄。这也提示卫生监督员,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三、该案虽然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时间节点特殊。但是,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经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认识错误深刻、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且赵某非医师行医的场所属于棚改安置房,赵某及其家属无正当职业,无其他经济来源。经合议,对赵某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