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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类别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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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被处罚主体分为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则是指基于自然出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视为自然人(公民)。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再使用“公民”这个概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时间在前,仍有公民的概念。但两者应该是一致的。 在针对自然人(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还必须考虑其行政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法人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核准登记设立,另一种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而设立。其次,法人不具有人的生物学属性,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行政等相关法律活动。 (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典型的非法人组织类型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有:首先,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它的设立程序要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对于应当经批准设立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在批准之后,仍然应当办理登记。其次,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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