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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综合管理100问(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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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医疗机构各科室(部门)医疗废物管理有哪些要求? 医疗机构各科室(部门)医疗废物管理有以下9点要求: (1)各科室(部门)医疗废物暂存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医疗废物装放容器(桶)、利器盒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应将医疗废物分类弃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内衬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的黄色脚踏式带盖医疗废物装放容器(桶)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内。 (4)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应混放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5)废弃的医用针头、刀片、安瓿等医用锐器应弃置于利器盒内;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应“一用一废弃”。 (6)废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等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使用、交接、登记相关要求。 (7)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8)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处置。 (9)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7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处理要求有哪些? 检验科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科室(部门)应当首先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2.医疗机构如何规范管理病理性废液? (1)病理性废液应由专人将其收集于密闭容器内,根据产生量定期交由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并填写医疗废物收集登记表,双本双签字;院内运送时不得遗撒、泄露。 (2)病理性废液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放。 (3)医疗机构应将病理性废液交由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单位集中回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存档备案。 (4)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其倾倒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或自行处理。 73.医疗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应做到哪些? (1)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弃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袋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相关要求。 74.医疗废物收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医疗废物装放量达到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实施鹅颈式封扎),使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2)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3)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容器外表面上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袋、容器上应当系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75.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部门)的存放地点管理要求有哪些? 医疗废物产生科室(部门)的存放地点(污物间等)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弃置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分类要求,将其弃置于相应的包装袋或者容器内。 76.医疗机构内收集、运送、暂存以及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交接? 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收集医疗废物。首先,按照指定时间到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部门)的污物间,将已使用有效封扎(封口)且中文标签内容完整的医疗废物放置于密闭转运工具内,并与该科室(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和双签字;然后经专用路线(电梯)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的暂存间,按类别暂时存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处)人员与所在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的交接和双签字。化学性废物装放于密闭容器内,应单独放置,交由获得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交接和双签字。(未完待续)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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