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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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这家美容中心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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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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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这家美容中心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3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接到电话投诉:某市某区世纪广场西区某美容中心无证经营。接到举报投诉后,卫生监督员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通知举报人张某到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做进一步情况核实。卫生监督员经询问得知,举报人张某在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购买了中药药膏,使用后有过敏现象,从而与某美容中心产生了纠纷,举报某美容中心无证经营。随即,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核实情况。
    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池某正在为顾客做面部护理。在其陪同下,卫生监督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了解了相关情况。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者晏某因有事外出,从业人员池某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取证。
    2018年12月14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再次来到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调查取证,向经营者晏某提取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显示该店名称为“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经营者为晏某,经营范围为“美容(不含医疗美容)服务”。该场所2018年8月开业,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未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池某不仅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还在店内从事直接为顾客做美容护理活动。
    2019年1月25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到该店调查取证,发现该店在未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者晏某正在为顾客做面部护理,且晏某未能出示本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监督员对晏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晏某拒绝签字。卫生监督员在询问笔录上写明情况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取证。通过对该店经营者晏某的询问,以及现场笔录、取证材料,卫生监督员确定了该店经营者的违法事实。经过讨论及审批,2019年3月1日,卫生监督员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营者晏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签字。卫生监督员当场对经营者晏某宣读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照取证。截至2019年3月7日,该店经营者晏某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9年3月12日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两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给予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1.警告;2.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美容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池某在与经营者晏某拨打电话后说店老板晏某让其拒签,卫生监督员当场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应享有的权利,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店内吧台上,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照取证。2019年9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美容中心下达了催告书,该美容中心经营者晏某无理由拒绝签字,卫生监督员当场宣读了催告书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随后将催告书留置在店内柜台处,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拍照取证。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该美容中心经营者晏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11月1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移交了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案件相关证据复印件。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了行政裁定书,并将其送达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店内。在法院送达行政裁定书后的5个月内,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未缴纳罚款。2020年4月27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进行强制执行并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年5月2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告知该案被执行人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已按照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附有结案通知书一份。2020年7月3日,卫生监督员对某市某区某美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心已整改到位。2020年7月7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从主体认定、违法事实的认定、案件的程序到自由裁量的适用,是对卫生监督员日常工作能力的一种体现。

调查取证充分,执法过程严谨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适度的处罚。

做好证据留存,维护法律尊严

   针对案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拒绝签字这一事实,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宣读文书内容,告知应享有的权利,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留存证据,对拒绝签字的行为勇敢说不。案件后期,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思考与建议

   该案自2018年12月21日立案至2020年7月7日结案,时间跨度较长,要在合适的时间做好案件的程序节点,否则一步出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无法进行。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等问题。如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拒绝签收草草了事,就很容易造成法律文书存在缺陷,证据无效、程序违法,从而造成行政诉讼败诉。
    对当事人拒绝在证据材料、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的行为,如何采取妥当、合法的应对措施,这是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对现场笔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绝签名,只要注明了原因,该证据就有效。其他证据如询问笔录或文书送达能否参照此条执行,并无明确规定。
    若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尽量争取当事人的配合与签字

   在案件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的过程中,当事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对抗情绪。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引导、政策攻心,告诉当事人拒绝签字不仅不能规避行政处罚,相反还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并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将根据其主动配合情况考虑处罚的幅度,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拒绝签字的后果,及时改变态度,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二、采用灵活策略对当事人拒签进行反证

   办案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时,由于尚未涉及具体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形较少。但是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案件已进入处罚阶段,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概率非常高。此时,当事人的拒签极易导致程序违法。对此,专家认为可以采取灵活的策略,对当事人的拒签进行有效反证,切记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1.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送达人员将文书留置给当事人,并在文书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原因,如有第三方人员在场,可让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2.当事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给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如有第三方人员可同上处理。出现以上情况,也可由非本案办案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通过填制行政处罚当事人回访表,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间接证明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时间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拒签,可由在场人员签名见证。这就必须由办案人员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最好的方法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调解部门人员到场,由其通过职务行为对取证或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在相关书证资料上签名。

四、对证据或文书送达进行司法公证

   对于重大案件当事人拒绝在证据上签字、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如确有必要,办案机关可以邀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制作公证书,并在相关材料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见证。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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