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即注销)时消灭。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以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也是与代理人的重要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习惯将法定代表人表述为“法人”,这显然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法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需要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机关成员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概念则来自代理制度的设定。参照民法理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3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因此,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确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代理权。如: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 委托代理则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即被委托人)的意思而享有并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权的基础行为表现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如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达成合意,委托人“愿意”授予,被委托人“接受”代理权。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